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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流程

  一、备案申请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基层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究开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有异议的项目。

  税务机关没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宜。

  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应告知企业通过“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信息管理系统”(http://jjkc.www.mujivision.com/),按规定格式上传项目鉴定所需材料;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局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电子版上报各市税务机关(纸质版加盖公章,随后寄出);3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税务机关出具函,并附《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转请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

  1.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税务机关转请出具《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后,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所有异议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项目鉴定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企业首次使用“管理系统”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户。

  4.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网上鉴定。

  5.鉴定完成后,企业应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管理系统”,然后提交一份纸质材料给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备查。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企业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加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用章;同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告市级税务机关。

  三、鉴定方式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时,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鉴定。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时,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需要做好答辩的准备。

  四、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不少于3人。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鉴定时限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工作;在企业按照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级税务机关。

  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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