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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工作纪律》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38-365365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市、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遵照执行,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

  2012年省科技厅印发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期间有关规定》(冀科成市〔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38-365365

  2015年5月7日

  附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重申评审工作纪律如下:

  一、本纪律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推荐单位、评审对象及评审专家。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指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的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和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方”):指《办法》规定的具备省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指省科学技术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委”):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

  二、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严格执行评委选用规定要求,不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委或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委参加评审工作;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信息和评委名单,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严禁接受任何与推荐方或评审对象有关的个人、组织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接受推荐方或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严禁介绍、引领推荐方或评审对象走访评委,或在评审过程中为评审对象向评委打招呼、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七)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的评奖;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审组织者,由省科学技术厅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推荐方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责,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三)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四)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严禁在项目异议处理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或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做出不客观的调查处理意见;

  (六)发现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反映,配合调查;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推荐方,省科学技术厅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格、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等处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对象,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推荐或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评委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评议,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

  (一)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二)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三)在保密期间不得泄露评委身份、评审时间和地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透漏和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

  (四)在会议评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统一在指定的会评地点审阅材料和参加评审,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离开会评地点;在评审期间因故不能完整连续参加完评审工作的,不得委派他人参加或代理,视为自行放弃评委资格;

  (五)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本人是候选人的,不得作为评委;

  (六)严禁在评审现场搞游说、串通等活动,不得利用评委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评审对象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七)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委;

  (八)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反映;

  (九)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委,省科学技术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在专家库中记录不良信誉,不再聘用其参加评审工作。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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