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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冀科成市〔2015〕6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监督指导,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规范发展,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

                                                                                               38-365365

                                                                                              2015年7月30日

  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监督指导,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在其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 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 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分析;

    (三)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二章  设立及确认

  第五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鼓励有需求的县(市、区)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由县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管理;

  (二) 具有2名以上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技术合同法律法规和有关领域专业技术知识、拥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质的专职登记工作人员;

  (三) 具备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登记机构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 登记机构的宗旨;

  (三) 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 登记机构登记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

  (五) 登记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 登记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 经费的数额和来源;

  (八)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 登记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确认材料。确认材料包括:

  (一)登记机构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简介;

  (二)登记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三)登记工作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能够专职从事技术合同登记业务以及对自己的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

  (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证明。

  第九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确认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书面通知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正式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确认后,其印章由设立机关组织刻制。登记专用章上应写明“××(地名)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字样。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或变更名称、章程、住所、负责人时,应当自撤销、变更之日起由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确认。

  第十三条 经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认定登记工作。要确定一批重点服务对象,指导当事人正确订立技术合同,做好相关后续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未获得“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录权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由具有登录权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代其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信息录入“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所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绩效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阶段进行。定性评价为第一阶段,定量评价为第二阶段。

  第十七条 定性评价主要考察机构运行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是否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满足条件的机构可继续参与第二阶段评价;不满足条件的机构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参与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主要考核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份数和成交额两项指标。连续两年未参加第二阶段评价的机构,撤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评价数据及材料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要求提供,所属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需要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类次。评价结果排序前20%的机构为A类,评价结果排序后20%的机构为C类;其余为B类。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告,并作为年度评先、奖励和确定工作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基本条件建设,开展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调研、宣传培训活动等支出。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根据方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原则,授权A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代行省级登记机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对入驻省内常设技术市场且工作成绩较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补助资金并撤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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